华鑫股份终止不超40亿定增 子公司华鑫证券H1净利下降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华鑫股份(600621.SH)昨日晚间披露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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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2023年4月19日披露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18,269,787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向华鑫证券增资,以增加华鑫证券资本金,补充其营运资金、优化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对华鑫证券增资后,华鑫证券对资金的主要用于扩大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积极发展自营业务、加大信息化系统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华鑫股份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仪电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除仪电集团及华鑫置业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华鑫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现金方式认购,除控股股东仪电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外,单个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不超过53,044,964股(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5%)。
华鑫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公司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仪电集团及华鑫置业将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仪电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华鑫置业系仪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鑫股份总股本为1,060,899,292股,控股股东仪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61,974,7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12%;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间接持有公司139,517,5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15%,合计持股比例为47.27%。仪电集团为上海市国资委控股企业,上海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仪电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华鑫股份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屠荫奇、宋震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吴敬铎、陈浩。
华鑫股份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及验资情况显示,经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4月16日《关于核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0号)核准,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71,637,170股、向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34,012,096股、向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1,167,675股购买置入资产与置出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120,0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该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2,000,000.00元,扣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生的各项费用11,166,037.74元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669,962.26元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0,164,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5月9日到账,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4589号)。
华鑫股份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华鑫股份2023年7月19日披露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上半年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本计算表显示,华鑫证券2023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为7.87亿元,上年同期为8.57亿元,同比变动-8.17%;净利润为1.33亿元,上年同期为2.02亿元,同比变动-34.16%。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时任负责人单长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单长娜作为时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已撤销合并至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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